4.2.4 本条规定了防烟分区的设置要求。 (1) 防烟分区设置的目的是将烟气控制在着火区域所在的空间范围内,并限制烟气从储烟仓内向其他区域蔓延。烟气层高度需控制在储烟仓下沿以上一定高度内,以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及消防救援。防烟分区过大时(包括长边过长),烟气水平射流的扩散中,会卷吸大量冷空气而沉降,不利于烟气的及时排出;而防烟分区的面积过小,又会使储烟能力减弱,使烟气过早沉降或蔓延到相邻的防烟分区。综合考虑火源功率、顶棚高度、储烟仓形状、温度条件等主要因素对火灾烟气蔓延的影响,并结合建筑物类型、建筑面积和高度,本标准划分了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值。
(2) 具备对流条件的场所要符合下列条件:
室内场所采用自然对流排烟的方式;
两个排烟窗应设在防烟分区短边外墙面的同一高度位置上(见图5),窗的底边应在室内2/3高度以上且应在储烟仓以内;
房间补风口应设置在室内1/2高度以下且不高于10m;
排烟窗与补风口的面积应满足本标准第4.6.15条的计算要求,且排烟窗应均匀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