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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50440-2007 >基本规定

3.0.1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级及以上城市应设置一个或多个远程监控系统,单个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数量不宜大于5000个。
    2 县级城市宜设置远程监控系统,或与地级及以上城市远程监控系统合用。
3.0.2 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为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的火警信息终端提供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
    2 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查询。
    3为联网用户提供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查询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服务。
3.0.3 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列为系统的联网用户;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宜列为系统的联网用户。
    2 联网用户应按附录A的内容将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实时发送至监控中心。
    3 联网用户应按附录B的内容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发送至监控中心。其中,日常防火巡查信息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信息应在检查完毕后的当日内发送至监控中心,其他发生变化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应在3日内发送至监控中心。
 
条文说明
 
基本规定
 
    本章规定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系统设置、监控中心和系统联网用户方面的基本要求。
3.0.1 本条规定了需要设置远程监控系统的城市类型。
    1 规定了地级及以上城市设置远程监控系统的要求,考虑到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的可靠性,建议单个系统的联网用户接入数量不宜大于5000个。
    2 规定了县一级城市远程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建议县级城市设置远程监控系统,或者与地级及以上城市的远程监控系统合并使用,即设置在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监控中心,管理范围可以覆盖相关县级城市的联网用户,从而减少系统建设和维护成本。
3.0.2 本条规定远程监控系统监控中心的基本功能,即提供火灾报警信息、信息查询和用户信息服务。
3.0.3 本条规定了对远程监控系统中的联网用户的基本要求。
    1 规定了需要接入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要求。
    2 规定了联网用户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实时传送要求。联网用户通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采集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信息,并通过报警传输网络发送至监控中心。具体传送信息内容按照附录A的要求。
    3 规定了联网用户传送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要求。联网用户可以通过监控中心用户服务系统提供的接口传送相关信息,也可采取人工报送的方式。当联网用户的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日内通过上述方式报送变化信息。其中附录B中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信息和防火巡查信息应在当日内传送,以便监控中心能够及时掌握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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