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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50440-2007 >系统调试一般规定

7.1.1 远程监控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前接入的测试联网用户数量不应少于5个,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7.1.2 远程监控系统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7.1.3 远程监控系统验收应包括主要设备的验收和系统集成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远程监控系统中各设备功能均应检查、试验1次,并应满足要求。
    2 远程监控系统中各软件功能均应检查、试验1次,并应满足要求。
    3 远程监控系统各项通信功能均应进行3次通信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4 远程监控系统集成功能应检查、试验2次,并应满足要求。
7.1.4 远程监控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系统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工程合同、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系统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6 系统设备清单。
7.1.5 系统验收应按附录D填写“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由建设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商定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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