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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2015 >通用办公建筑

6.2.1 通用办公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按表6.2.1的规定配置。

表6.2.1 通用办公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表6.2.1 通用办公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续表6.2.1
续表6.2.1
续表6.2.1
续表6.2.1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6.2.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通用办公建筑办公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6.2.3 信息接入系统宜将各类公共信息网引入至建筑物办公区域或办公单元内,并应适应多家运营商接入的需求。
6.2.4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应做到公共区域无盲区。
6.2.5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应满足通用办公建筑内部语音通信的需求。
6.2.6 信息网络系统,当用于建筑物业管理系统时,宜独立配置;当用于出租或出售办公单元时,宜满足承租者或入驻用户的使用需求。
6.2.7 有线电视系统应向建筑内用户提供本地区有线电视节目源,可根据需要配置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6.2.8 会议系统应适应通用办公建筑的需要,宜适应会议室或会议设备的租赁使用及管理,并宜按会议场所的功能需求组合配置相关设备。
6.2.9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根据建筑物业管理的需要,在公共区域提供信息告示、标识导引及信息查询等服务。
6.2.10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通用办公建筑使用及管理的需求。

 
条文说明

 
办公建筑
 
6.2 通用办公建筑
 
6.2.1 通用办公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除应符合表6.2.1的规定外,其中业务应用系统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统配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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