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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2015 >信息化应用系统

4.2.1 信息化应用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建筑物运行和管理的信息化需要;
    2 应提供建筑业务运营的支撑和保障。
4.2.2 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包括公共服务、智能卡应用、物业管理、信息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安全管理、通用业务和专业业务等信息化应用系统。
4.2.3 公共服务系统应具有访客接待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发布等功能,并宜具有将各类公共服务事务纳入规范运行程序的管理功能。
4.2.4 智能卡应用系统应具有身份识别等功能,并宜具有消费、计费、票务管理、资料借阅、物品寄存、会议签到等管理功能,且应具有适应不同安全等级的应用模式。
4.2.5 物业管理系统应具有对建筑的物业经营、运行维护进行管理的功能。
4.2.6 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应具有对建筑物信息设施的运行状态、资源配置、技术性能等进行监测、分析、处理和维护的功能。
4.2.7 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的规定。
4.2.8 通用业务系统应满足建筑基本业务运行的需求。
4.2.9 专业业务系统应以建筑通用业务系统为基础,满足专业业务运行的需求。

 
条文说明

 
4.2 信息化应用系统
 
4.2.1 信息化应用系统应成为满足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用需求及工程建设的主导目标。建立以实现信息化应用为有型导向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程序,能有效杜绝工程建设的盲目性和提升智能化功效的客观性,也具体地体现了工程实施后应交付或展示应达到的应用印证成果。
4.2.2 基于日前信息化应用系统的状况,本标准罗列了较普及并具有通用意义的若干信息化应用系统,随着信息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信息化应用的持续挖掘的深入,将会研发和涌现出更多且日益完善的信息化新功能应用系统并被人们认识和采用,为人们开创出智能化系统工程更为优良的功能前景。
4.2.4 采用生物识别技术,是满足智能卡应用系统不同安全等级应用模式的主要技术方式之一,生物识别技术主要类型为指纹识别、掌纹识别、人脸识别、手指静脉识别等,均由于其特有的高仿伪特性已被高安全等级应用采纳。
4.2.6 为满足对建筑信息设施的规范化高效管理,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应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层、系统运行服务层、应用管理层及系统整体标准规范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等。
    (1)设施层,是由基础硬件支撑平台(网络、服务器、存储备份等)和基础软件支撑平台(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库等)信息设施组成;
    (2)服务层,是由信息设施运行综合分析数据库和若干相应的系统运行支撑服务模块组成:
    ①信息设施运行综合分析数据库涵盖应用系统信息点标识、交换机配置与端口信息、服务器配置运行信息和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库应用状态等配置信息及相互通讯状态信息;
    ②系统运行支撑服务模块宜包括资源配置、预警定位、系统巡检、风险控制、事态管理、统计分析、角色管理、权限验证等其他应用服务程序,为设施维护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及主管协调管理人员提供快速的信息系统运行监管的操作,对信息化基础设施中软、硬件资源的关键参数进行实时监测,监测包括网络链路、网络设备、服务器主机、存储备份设备、安全监控设备、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库系统、www服务、各类应用服务等。当出现故障或故障隐患时,通过语音、数字通信等方式及时通知相关运行维护人员,并且可以根据预先设置程序对故障进行迅速定位及原因分析、建议解决办法。
    (3)应用层,是由设施维护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及主管协调管理人员,通过职能分工权限分配规定等,提供系统面向业务的全面保障。
    (4)系统整体标准规范和服务保障体系宜包括标准规范体系、安全管理体系:
    ①标准规范体系,是整个系统建设的技术依据,遵循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ITIL),形成一套完整、统一的标准规范体系;
    ②安全管理体系,是整个系统建设的重要支柱,贯穿于整个体系架构各层的建设过程中。
    该系统是支撑各类信息设施应用的有效保障,随着信息化应用功能的不断为人们所利用及对智能化系统运行安全性的强烈依赖,应实施对建筑信息设施的信息化高效管理。该系统所起到的支撑各类信息化系统应用的有效保障作用,将在更广泛的推行中被采用。
    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架构图见图2。在工程设计中宜根据项目实际状况采用合理的架构形式和配置相应的应用程序及应用软件模块。

图2 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架构
图2 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架构

4.2.7 根据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的要求,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下列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在智能建筑的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需按国家现行标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1、《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0、《信息安全技术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2、《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3、《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器技术要求》GB/T 21028和《信息安全技术终端计算机系统安全等级技术要求》GA/T 671等同步建设符合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设施。
4.2.8 通用业务系统是以符合该类建筑主体业务通用运行功能的应用系统,它运行在信息网络上,实现各类基本业务处理办公方式的信息化,具有存储信息、交换信息、加工信息及形成基于信息的科学决策条件等基本功能,并显现该类建筑物普遍具备基础运行条件的功能特征,它通常是以满足该类建筑物整体通用性业务条件状况功能的基本业务办公系统。
4.2.9 专业业务系统以该类建筑通用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基本业务办公系统),实现该建筑物的专业业务的运营、服务和符合相关业务管理规定的设计标准等级,叠加配置若干支撑专业业务功能的应用系统。它通常是以各种类信息设备、操作程序和相关应用设施等组合具有特定功能的应用系统。其系统配置应符合相关的规范、管理的规定或满足相关应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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