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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2015 >公共安全系统

4.6.1 公共安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效地应对建筑内火灾、非法侵入、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危害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各种突发事件,并应建立应急及长效的技术防范保障体系;
    2 应以人为本、主动防范、应急响应、严实可靠。
4.6.2 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等。
4.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全适用、运行可靠、维护便利;
    2 应具有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互联的信息通信接口;
    3 宜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实现互联;
    4 应作为应急响应系统的基础系统之一;
    5 宜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
    6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6.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防护等级、安全防范管理等要求,以建筑物自身物理防护为基础,运用电子信息技术、信息网络技术和安全防范技术等进行构建;
    2 宜包括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和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访客对讲、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
    3 应适应数字化、网络化、平台化的发展,建立结构化架构及网络化体系;
    4 应拓展和优化公共安全管理的应用功能;
    5 应作为应急响应系统的基础系统之一;
    6 宜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
    7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的有关规定。
4.6.5 应急响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
    2 应具有下列功能:
        1)对各类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进行就地实时报警;
        2)采取多种通信方式对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实现就地报警和异地报警;
        3)管辖范围内的应急指挥调度;
        4)紧急疏散与逃生紧急呼叫和导引;
        5)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等。
    3 宜具有下列功能:
        1)接收上级应急指挥系统各类指令信息;
        2)采集事故现场信息;
        3)多媒体信息显示;
        4)建立各类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4 应配置下列设施:
        1)有线/无线通信、指挥和调度系统; 
        2)紧急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联动设施;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联动设施;
        5)紧急广播系统与信息发布与疏散导引系统的联动设施。
    5 宜配置下列设施:
        1)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
        2)视频会议系统;
        3)信息发布系统等。
    6 应急响应中心宜配置总控室、决策会议室、操作室、维护室和设备间等工作用房。
    7 应纳入建筑物所在区域的应急管理体系。
4.6.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所设置的应急响应系统,必须配置与上一级应急响应系统信息互联的通信接口。
 

条文说明

 
4.6 公共安全系统
 
4.6.1 公共安全系统应成为确保智能化系统工程建立建筑物安全运营环境整体化、系统化、专项化的重要防护设施。
4.6.4 本条说明如下:
    2 公共安全系统应以建筑内平面布局区域面、安全管理层次化、防范方式合成,构造立体化等体系化主动安防监管策略,对报警信息、视频图像、控制反馈等各类公共安全环境状态基础信息的获取,宜采用多种感应技术互为合成的技术方式或智能型集成装置,突现与相关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信息互为关联的综合技术防范功效。系统应具有形成与建筑物自身物理防范整合为一体化的安全技术防范保障。
    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所包括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及各类建筑安全管理所需的其他特殊要求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构成具有安全技术防起整体功效的设施系统,应适应各分项系统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趋向,宜采用网络化信息采集、平台化信息汇聚、数字化信息存储及实施专业程序化综合监管的整体解决方案。
     4 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应以安防信息集约化监管为集成平台,对各种类技术防范设施及不同形式的安全基础信息互为主动关联共享,实现信息资源价值的深度挖掘应用,以实施公共安全防范整体化、系统化的技术防范系列化策略。
4.6.5 应急响应系统应成为公共建筑、综合体建筑、具有承担地域性安全管理职能的各类管理机构有效地应对各种安全突发事件的综合防范保障。应急响应中心是应急指挥体系处置公共安全事件的核心,在处置公共安全应急事件时,应急响应中心的机房设施需向在指挥场所内参与指挥的指挥者与专家提供多种方式的通信与信息服务,监测并分析预测事件进展,为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划,应急响应指挥系统节点将拓展至县级行政系统,建立必要的移动应急指挥平台,以实现对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统一协调指挥,实现公共安全应急数据及时准确、信息资源共享、指挥决策高效。同时,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指挥系统作为重要的公共安全业务应用系统,将在与各地区域信息平台互联,实现与上一级信息系统、监督信息系统、人防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应急响应系统是对消防、安防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基础信息关联、资源整合共享、功能互动合成,形成更有效的提升各类建筑安全防范功效和强化系统化安全管理的技术方式之一,已被具有高安全性环境要求和实施高标准运营及管理模式的智能建筑中采用。
    以统一的指挥方式和采用专业化预案(丰富的相关数据资源支撑)的应急指挥系统,是目前在大中城市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需建立的项目,本标准列举了基本功能的系统配置,设计者宜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类别、建设规模、使用性质及管理要求等实际情况,确定选择配置应急响应系统相关的功能及相应的辅助系统,以满足使用的需要。
4.6.6 本条与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的强制性条文第3.13.1条相对应。
    《安全防范施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3.13.1条:“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讯于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由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社会影响回大、公共灾害受威胁突出;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在紧急状态下不使人流及时疏散,因此,为适应建筑物公共安全的实际需求现状和强化管理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威胁民生的恶性突发事件对人们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和巨大经济损失,本条以第4.6.5条为基础提出规定: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所设置的应急响应系统,必须配置与建筑物相应属地的上一级应急响应体系机构的信息互联通信接口,确保该建筑内所设置的应急响应系统实时、完整、准确地与上一级应急响应系统全局性可靠地对接,提升当危及建筑|与人员生命遇到重大风险时及时预警发布和有序引导疏散的应急抵御能力,由此避免重大人员伤害或缓解危及生命祸害、减少经济损失,同时,使建筑物属地的与国家和地方应急指挥体系相配套的地震检测机构、防灾救灾指挥中心监测到的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其他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及预期警示信息.通过城市应急响应体系信息通信网络可靠地下达,起到启动处置预案更迅速的响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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