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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投标新政惹争议!中标不靠实力靠“摇号”?

从2017年到2018年,四川多地发布出台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政府投资达到3000或5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或5000万元)的工程招标,招标人通过随机评定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我们先来回顾下:

  •  2017年6月29日,四川巴中: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如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对业绩无明确要求的,不得以业绩作为投标准入条件。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市、县(区)政府投资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 2017年7月18日,四川甘孜:

    甘孜州政府出台《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要求州县(市)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摇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 2018年5月31日,四川南充:

    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1000万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价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招标人通过随机评定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文件原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随机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府办发〔201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随机评定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六届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南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

随机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随机评定程序,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7〕7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候选人随机评定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随机评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1000万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价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招标人通过随机评定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如果项目有特殊要求,不宜采用随机评定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或者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章 招标条件

第五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要求做好前期工作。

第六条 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但不得超过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和经评审的财政预算。其中,项目施工合同发包总价不得高于经财政评审的项目资金预算;项目施工预算在200万元以内的(含200万元)合同发包总价不得高于经财政评审的项目资金预算;项目施工预算在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合同发包总价不得高于经财政评审的项目资金预算的95%;项目施工预算在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合同发包总价不得高于经财政评审的项目资金预算的92%。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及市场情况,按前述原则自主确定项目和发包价格。

第三章 招标投标开标

第七条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报名资格条件、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发包价、投标承诺函、合同条款等。合同发包价应当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招标文件编制必须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同时期计价定额的各项规定。水利、交通、人防等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行业规定。

建设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初步设计基础上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概算),经财政评审后自主确定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财政评审的项目资金预算。

第八条 发布招标公告。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同时网上接受投标报名、下载招标文件。投标人可先下载施工图(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的项目下载初步设计文件),经自检认为可以接受该工程的发包价和条件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交纳投标保证金(项目发包价的2%),可使用保单或保函方式缴纳。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九条 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采用电子招评标时,提交加密光盘)。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条 开标。招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预约的开标室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查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

若符合接受投标文件条件的投标单位超过30家,将进行第一轮随机抽取。流程为:招标人组织抽取活动,投标人按报名顺序自行从装有200个号码球的摇号机中抽取一个号码球,按照开标日期单号最小、双号最大的原则,排列最小(最大)的30个号,抽中相应号码的投标单位可进入评标阶段。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组织开标、唱标,登记开标记录表后将投标文件一并送至评标室。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审查。招标人在省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当场公布审查结果。

随机评定机制具体审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与招标项目符合的资质等级;

(二)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省外企业还应具备《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任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三)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招标项目符合的专业及等级条件;

(四)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五)本企业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限制投标等相关情形、未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以发包价和标价工程量清单承包工程的书面承诺;

(六)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检察机关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若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或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取消其投标资格;

(七)施工组织设计、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及总价等;

(八)投标文件内容真实性承诺函。

如有特殊要求需要设置上述内容外的相应资质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招标人不得另行设置其他审查内容。

第十二条 符合性审查结果公示。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后,根据审查结果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包括(投标人单位、符合情况、被否决投标理由、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合格投标人单位),审查结果将即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屏幕公布,被否决投标单位如对否决理由有异议,应在30分钟内现场提出,招标人应现场予以答复,过时将视为无异议。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企业进入公开抽取程序。

第十三条 随机抽取。公开随机抽取是随机评定机制的重要环节。随机抽取由评标委员会组织。随机抽取将通过摇号机从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

抽取活动具体流程:

(一)确定本次中标号的大小。招标人从装有1—200号球的摇号机中任意抽取一个号,单号则本次招标抽中最小号中标;双号则本次招标抽中最大号中标。

(二)公开抽取。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按报名顺序公开自行抽取,由评标委员会登记确认;如第一轮投标人抽取的最大(小)号相同,则相同号码的投标人自行进行第二轮抽取,由评标委员会登记确认,直至抽出最大(小)为1个为止。

(三)评标委员会根据最终抽取结果提交评标报告。

投标人如对抽取活动有异议,应在抽取活动现场提出,招标人或现场监督人应当场答复、制作记录。未参加现场抽取活动的投标人,视为对抽取过程无异议。

第十四条 公示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结果和抽取结果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截止日必须是工作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有投诉的,监督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受理。

第十五条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时,招标人可以通知已通过资格审查的其余全部投标人,重新组织进行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未到场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或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第十六条 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招标申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还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发包价的1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审批部门应加强随机评定过程的检查指导及综合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随机评定全过程监管,并对清单内无依据随意变更行为、前期工作不深不细、重大漏项等行为进行查处。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资格审查和公开抽取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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